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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07-03-24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 田雨)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后,国务院对出口管制领域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的修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也充分表明我国在防扩散问题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

    修改背景

    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承诺,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的变化。原条例是国务院于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对于加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4年6月10日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在加入时承诺将完全按照核供应国集团的出口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为了履行我国的有关承诺,需要对条例的内容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同时,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危险,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因此,条例的修改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对条例所作的修改

    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是这次修改条例的重要依据。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要求,这次修改时增加了“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内容,并明确将其作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以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所遵循的准则。

    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定义,主要是明确了列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的软件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范畴,同时明确《管制清单》所列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对外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也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关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所遵循的准则,在原条例规定的接受方应当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以及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全面控制”原则是核供应国集团出口控制准则和我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要求。据此,这次修改增加了“全面控制”条款,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这次修改还明确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也要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这次修改时增加了“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内容。同时,确立了海关质疑制度,并增加了出口经营者的自律规范。

    海关质疑制度,是指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经营者的自律规范,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

    为了及时调查、制止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商务部以及有关部门调查、制止涉嫌违法行为的职权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此外,根据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咨询委员会,承担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时明确了对违法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

    适应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的实际情况,修改了《管制清单》的调整方式

    按照原条例的规定,《管制清单》的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考虑到核供应国集团是不定期对其管制清单进行修改的,我国已经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需要根据其管制清单的修改情况对我《管制清单》进行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将是经常性的,而且完全是技术性调整,没有必要每次调整都报国务院批准。因此,这次修订对《管制清单》的调整方式作了修改,即: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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