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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2-03-29

      3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首尔核安全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承担核安全国家责任,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系。这是中国领导人在国际社会有关核安全国家责任的庄严承诺。

      去年发生的日本核泄漏危机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震惊,给国际社会敲响了核安全的警钟,也引起我国政府和公众对核安全问题的深刻反思。

      我国在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方面一直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领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1984年开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仍处于难产的尴尬境地,中国核安全法律缺位问题突出。

      早在1984年,我国就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制定工作,但由于原子能法牵涉部门较多,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立法陷入停滞。1999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原子能立法比较研究工作,并再次成立起草研究小组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列入工作规划中。起草研究小组比较研究了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原子能法律制度,调研了我国核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实际情况,但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立法工作再次搁置。最近几年,尽管《原子能法》的立法呼声高涨,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笔者认为,在核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我国必须高度重视核安全立法,积极推进原子能立法,对核能安全监督、核能监管主体及责任、核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

      近年来,我国核电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在建核电站多达21个。迫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国家正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订原定核电运行装机容量2020年达到4000万千瓦的目标。有专家透露,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有望突破7000万千瓦。

      目前,在欧美核电开发陷于停滞的同时,亚洲却掀起了核电站的建设热潮。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国际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类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而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监管依靠的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部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这与我国核能大国的地位不相称。

      核安全涉及到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市场准入、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目前有关核安全的法规规章无法涵盖上述方面且层级偏低,亟待以原子能法的形式明确核安全监管的主体、程序及责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

      并且笔者建议,在原子能立法中,要参照国际通行法则,明确一个利益相对超脱、地位相对独立的权威机构(如国家核安全局)专门进行核安全监管,彻底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老问题。就核安全监管现状而言,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样存在多头管理的扯皮问题。一旦发生核污染事件,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难以问责的情况。

      建议在原子能立法中,明确要求核安全事故不论大小一律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充分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核安全事件事故的公开机制尚不完善,亟待通过原子能立法依法确立和规范,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核泄漏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危机缺乏警醒和反思。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电建设一样进入快车道,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系,真正树立践行核安全国家责任的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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