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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改进工作作风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3-04-27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3]94号


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改进工作作风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各被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推动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我局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针对和把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改进工作作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及其他技术后援单位要强化全员教育,努力转变作风,查找存在不足,切实整改提高,建立健全自查机制和长效机制,每年年底前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二、各被监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我局做好落实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公平公正开展;对故意不配合、不支持造成我局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我局将视同干扰或阻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我局将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并把落实效果作为年度督查的重要指标。

  监督电话: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监察局(010)66556568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010)6655697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子邮件:nnsabangongshi@163.com

  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改进工作作风实施细则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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