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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电力充足稳定供应负责?

来源: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03

       最近美国金融业经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惊心动魄的血腥星期天,次贷风暴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愈演愈烈。美国金融机构出现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格局的调整。这个风暴正向全世界蔓延,美国,欧洲各国正奋起救市。在这种情况下,温家宝出席天津达沃斯论坛时说:“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正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经济增长潜力巨大。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中国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温家宝在广西考察时强调:“应对这场金融危机,最重要的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保持经济稳定、保持金融稳定、保持资本市场稳定。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贡献。”

       电力工业要把自己的事情办好,首先是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新中国成立以来,自1970~1997年前后28年连续严重缺电,进入21世纪又有几年缺电,加起来差不多有一半以上时间缺电。而现在电力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计算机和通信广泛应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电力,要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要把电力工业的事情办好,首先要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全世界电力的共同点都是相同的,所有国家的电力发展都是要求确保充足可靠,价格承受得了的电力服务,现在再加上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这个目标无非是两个手段,一个是市场手段,一个是行政手段。应当说两个手段都是可以解决的,过去市场经济国家靠市场,传统计划经济国家靠行政,大多数国家都解决得比较好。只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解决得不太好,发生了严重缺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国家可以保证电力供应,传统计划经济大多数国家依靠行政手段也可以保证供应,只有转轨的国家缺乏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的机制,所以有专家建议要尽量缩短电力体制改革的过渡期,这是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的前提条件。

一、垄断的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市场经济国家在电力垄断经营时,依靠电力公司的负荷预测和必要的备用容量来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为了准确预测负荷,电力公司采取种种办法:有的在电力用户报装上采取措施,凡是新的用电客户,要求提供各种电力设备的装机容量、最高负荷及用电量等;有的在电力用户每年的负荷申报上采取措施,如法国电力公司要求用户对每个季度的最高负荷、夜间低谷负荷及用电量提出申请,并据此计算电费,用户为了节省电费,对于用电申报格外小心。在电力供应能力测算方面,电力公司重视可靠出力和最高负荷的测算,美国要求所有的发电企业,实测电力系统最大负荷时的可靠出力,用电力系统的可靠出力和最高负荷来计算备用容量。为了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备用容量要考虑负荷备用,检修备用,事故备用,如果经济发展中有不确定因素,还要考虑国民经济备用,备用率可达20%~30%。日本在每年的电力统计中,要公布电力系统的装机容量、可靠出力以及备用率。对于负荷预测有长期、中期和短期预测。由于电力公司的工作做的扎实,在一般情况下,都能保证充足稳定供电。在这种情况下电力公司承担着电力充足稳定供应责任。

二、垄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保证电力充足供应

       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垄断经营的电力工业,往往是政企不分,由政府直接管理电力工业的建设和经营。象中国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实行收支两条线,电力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和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电费收入上交国家财政。如果电费标准合理,能做到电力的合理消费,国家财政富裕,能够满足电力投资和费用的所需,就能保证电力充足供应。如果实行低电价,电力超前消费,而国家财政又不富裕,不能满足电力投资和费用的需要就可能造成缺电。我国从1970年到1997年持续28年的大缺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供电工程贴费,收取供电工程贴费一方面可以促使用户报装时精打细算,合理用电;另一方面供电工程贴费可以解决配电工程的投资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只用于发电、输电工程投资。这种办法促进了负荷预测的准确性,又可以加快电力工程建设速度。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垄断经营的电力工业,表面上看电力主管部门承担电力充足稳定供应,实际上真正能承担电力充足稳定供应的应该是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因为电力投资、项目、电价都是由计划部门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仅仅是计划执行者。

三、竞争的单一购买机制条件下保证电力充足供应

       英国的电力竞争性市场化改革,采取了自由化、私有化、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的方针,初期采用了强制电力库、单一购买机制。在这种竞争模式下,政府只是负责制定政策,能源管制机构对自然垄断部分和电力市场进行监管,其余均由电力企业按市场规律操作,表面上看,电网企业应当承担充足稳定供电的责任,但是从英国的实践和美国加州2000年发生的电力危机来看,电网企业是不可能承担充足稳定供电的责任的。不给电网企业任何条件,要电网企业承担充足稳定供电的责任,放纵发电企业人为操纵上网电价,就可能象2000年加州三大电网企业走向破产的边缘,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合理、不现实的。

        美国加州在电力危机之后,吸收教训实行了资源充足计划。首先加州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和加州能源委员会共同明确资源充足标准,要求电力公司的备用容量必须达到高峰负荷的15%。其次,公用电力公司(在加州主要是负责输配电网的三大电力公司),负责落实这一标准,并承担保证充足供电的法定责任。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提前一年进行负荷预测,并将负荷预测数据提交管制机构,加州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接到数据后,与加州调度交易机构(ISO)共同对预测数据进行校核,确保下一年度需要的负荷容量,根据管制机构和调度交易机构确认的负荷,由公用电力公司负责落实下一年度的电力电量来源,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第三,加州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用电力公司履行保证充足供电的责任。如果电力公司不履行其义务,加州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PUC)就要对其进行罚款和处罚,公用电力公司所交罚金上交PUC财政部门或加州财政部的专用帐号。拒不执行的,PUC可以采取一切法律授权的行动。(中国电力报2006年12月11日4版)。

        美国加州在厂网部分分开的条件下,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承担保证充足供电的法定责任,实在是勉为其难。一是预测负荷由PUC和ISO校核,如果公用电力公司认为负荷大,核校认为不要那么大,到时候出现缺电由谁负责?二是备用率15%是否足够?三是下一年的负荷核准后,公用电力公司如果从发电企业那买不到所需的容量和电量怎么办?因为发电厂不是几个月能够建成的。如果负荷预测项目审批、电力销售价格掌握在政府或管理机构手里,政府和管制机构就有无限责任揽在自己头上,政府和管制机构应当对保证电力充足供应负责,公用电力公司(或电网公司)只承担执行的责任,如果执行不力,或者拒不执行应当受罚,但不能承担充足供电的法定责任。或者说在竞争的单一购买机制条件下,很难保证电力充足供应,美国加州2000年的电力危机就是实证;加州电力危机后,加州管制机构实行的资源充足计划,也不可能保证电力充足供应。

四、双边合同为主,现货竞争市场为辅的条件下保证电力充足供应

      英国从1990年4月采用强制电力库,单一购买机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进行了十年。经过调整研究认为有成绩也有不足之处,主要问题是:1.电力库是强制成员制;2.电力库在定价中缺少用户和需求者的参与;3.电力库的价格制定缺乏有效竞争;4.电力库价格被人为操纵;5.天然气交易市场和电力库市场之间产生不协调。2001年3月,英国在总结十多年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实行新电力交易制度(NETA),目的是要规范竞争行为,增强市场运行和交易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便于管制机构和公众监管。

       新电力交易制度以发电商、售电商、交易商和用户之间的双边合同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预约交货与期货市场,可允许电力合同提前几天、几月、一年甚至若干年就签订好合同;2.短期电力交易,提前一天(24小时)使市场参与者可以有机会用一种简单而易于进入的方法来精调他们的合同状况;3.有了平衡机制,在平衡机制中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者接受招投标,使电网公司可以平衡其电力系统。4.结算过程安排,根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和平衡机制中招投标的执行情况等及时作出相应财务结算。在新电力交易制度下,电网公司只要对备用容量、周波控制、电压支撑等平衡服务项目提前一年或更早的与提供服务者签订合同,这类合同使得电网公司手中掌握一定的应变实力,连同系统运行者在平衡机制中所采取的招投标行动一起,保证系统运行者能随时随地维持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从而确保电力的安全稳定供应。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到,以双边合同为主,现货竞争市场为辅,加上平衡机制,是可以确保电力的安全稳定供应的,电网公司不用承担保证充足稳定供电的全部责任,它只需负责电力系统的平衡服务机制,由于平衡服务可以提前一年或更早的与提供服务者签订合同,不会发生完不成签约容量,所以电网公司完成平衡机制是不成问题的。在新电力交易制度下,承担保证充足稳定供电责任的是发电商、售电商、交易商、用户和电网公司。

五、中国电力工业目前条件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中国目前的电力工业机制,相当于竞争的单一购买机制,电力的充足稳定供应应该由谁来负责没有规定清楚。国家发改委主管电力基础建设项目的核准和电力价格的确定,电力充足稳定供应似乎应当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中国在改革过程中撤销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担了不少电力行政管理、电力安全和电力监管工作,似乎应当由国家电监会来负责电力充足稳定供应。也有专家认为,应当由电网公司来承担充足稳定供电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负责确实是目前中国电力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认为把电力充足稳定的责任交给电网企业的理由是:“国家给了电网企业在一个特定区域内特许垄断的权利,所以必须承担保证供电的义务。电网企业有了这个义务,市场竞争才会公平。(例如:上网价格低了,发电企业就不会卖电,而电网企业买不到电,就不能履行保证供电的义务,就要受到处罚。这样买卖双方才都有约束,才有平等谈判的基础。”)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是怎样来保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平?如果电网企业不承担保证供电的义务,电网企业有可能压低上网电价,发电企业不同意降价,就不卖电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买不到足够的电力,就采取拉闸限电,确实不合理。但是如果由电网企业承担保证供电的义务,发电企业抬高上网电价时,电网企业为保证供电责任只能贵电也买,同样不合理。从英国实行单一购买机制十年的经验教训是电力库价格被人为操纵。在定价由少数发电商包办的情况下,必然是价格的人为操纵,英国从1990年至2000年,发电成本中燃料费用、资本费用和运行费用降低了将近50%,而电力批发价格却一直很少变化。这一事实说明,强制电力库单一购买机制即使开展了竞争上网市场还是存在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人为抬高的现象,所以电网企业承担保证供电义务和不承担保证供电义务都有很不公平的问题。

       其次,电网企业为承担保证供电义务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如果出现枯水年,水电站的出力和发电量减少,火电厂的煤炭不能保证供应而减少容量和电量,购电合同不能兑现,影响了承担保证供电任务,应当如何处理。

     看来,从中国目前电力体制来看,只能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从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承担保证供电义务。

六、我国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对于保证电力充足稳定供应也有个转轨问题

        我们要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所追求的绝对的电力平衡,即电力工业是被动适应电力需求的“舞伴”思想(用户要用多少电?什么时候用电?电力工业都要无条件满足),要代之以供应侧和需求侧的互动,以求得资源合理利用和合理配置,主要措施是:

一、把电力系统的备用容量同时设置在供应侧和需求侧。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电力的备用容量都设在供应侧,使得发电、输电和配电设施利用率下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把备用容量同时设置在供应侧和需求侧,需求侧采取各种类型的可停电电价,在电力系统供应不足时,按事先的合同停止一部分用户的用电。

二、用经济办法鼓励电力用户降低电力需求:需求响应。美国加州2000年发生电力危机时,采用需求响应渡过了难关,加州电力危机时,电力供应短缺,上网电价急剧上涨,为了降低电力需求,平抑上网电价,电网公司采取“双20%需求响应”策略,即只要用户能降低20%的电力使用,就给予20%的电费优惠,终于在2001年克服了电力危机。

三、鼓励用户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电力用户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后,在电力供应正常时,尽可能使用电力系统的电力,当电力系统电力供应不足时,分布式电力系统就尽可能多发电来减轻电力系统的压力。

四、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序用电。为了保证充足稳定供电,我们要加快可停电电价,需求响应和分布式能源系统的研究,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开展试点工作,采用经济办法弥补电力不足,肯定比无偿的有序用电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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