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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颁布二十年首次修订 电改推进后续修法仍有空间

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4-27

      电力法颁布 20 年来首次修改, 旨在落实 2014 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精神

      本次修法是电力法颁布二十年来首次修改,目的是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27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 改革以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项改革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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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期修改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也均是在此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电力法修改不宜过度解读,但后续《电力法》仍有修改空间。

2、 电力法后续仍有进步一修改空间。

      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1)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3)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此轮按照“先照后证”改革精神,对第三款做出的修改,但本条中其他条文,如“一个地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依然与新电改方案精神相悖,电力法后续修改仍有空间,我们建议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3、 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在电改“九号文”中,售电侧改革是重要内容。 售电侧放开将使得同一区域内出现多个售电主体,并且进一步促进电力市场的形成。电力法先行在“先照后证”方面的修改,将有利于部分计划开展售电业务的公司提前准备相关业务,为后续争取售电牌照,开展实质性售电经营业务做好准备。 我们认为,这次修法将为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后续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和电力法的进一步修改值得密切关注,这些将有益于分布式发电、直购电、 自供电、售电等电力市场化的建设, 前期值得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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