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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批复2个核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1-08

  近日环保部审批2个核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批复情况:

  关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函》(桂防核函〔2015〕64号)和《关于呈报〈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报批版)〉的函》(桂防核函〔201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光坡镇,是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址一至二号机组建设的基础上,扩建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期间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正常运行和假想事故情况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及时缓解和控制施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开展相关研究,进一步优化一回路腐蚀产物源项及大流量除气塔运行后气载排放源项,并反馈到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跟踪并反馈本项目拟采用的浓缩液处理工艺在其他设施上应用、运行实践以及固化体性能试验情况,完成本项目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调试等工作,确保满足装料运行要求。

  (四)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切实推动本地区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工作,满足废物长期处置需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印发

  关于田湾核电站五、六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受理审查田湾核电站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请示》(苏核发〔2010〕187号)和《关于呈报田湾核电站扩建工程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C版的函》(苏核发〔2015〕4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田湾核电站五、六号机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是在田湾核电站厂址一至四号机组建设的基础上,扩建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期间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正常运行和假想事故情况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及时缓解和控制施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与监测,及时对田湾核电站施工活动及其控制措施进行总结和经验反馈,结合工程进度和具体施工活动,进一步细化施工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推动本地区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工作,满足废物长期处置需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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