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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

来源: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布日期:2010-05-12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

内 容

1. 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运行核电厂的行业管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核电厂运行状态和有关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对核电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规定了核电厂各种运行情况的报告方式、提交时限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我国核电厂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各种运行情况。

2. 报告种类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运行月报和运行年度报告两种。运行事件报告分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种。

3. 定期报告
3.1 运行月报
3.1.1 报告方式与时限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3.1.2. 报告内容
    运行月报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月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1)核电机组运行数据,包括反应堆临界运行时间,发电量和上网电量,机组能力因子,非计划能力损失因子,机组可利用率等;

(2)核电机组月运行曲线图;

(3)安全相关设备状况;

(4)重要修改活动;

(5)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6)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情况;

(7)辐射防护;

(8)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9)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或活动。

3.1.3 运行月报的封面格式见表1。
3.2 运行年度报告
3.2.1 报告方式与时限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年4月1以前,将上一年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工委。多台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可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3.2.2 报告内容
    运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年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1)核电机组年运行状况综合概述(包括WANO十项综合性能指标);

(2)非计划停堆和非计划降功率情况综述;

(3)年度换料大修情况综述;

(4)运行事件综合概述与经验反馈,包括年度内所发生的运行事件的发生时间、后果、原因、纠正措施等及对它们的综合分析,以及相应经验反馈活动总结;

(5)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6)三道屏障完整性;

(7)人员培训情况;

(8)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3.2.3 运行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4. 运行事件报告
4.1 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以后,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内容、格式和时限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4.1.2 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下列工况的事件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2)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3)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4.1.3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核电厂值班人员完成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和其它外部事件。
4.1.4 导致专设安全设施和反应堆保护系统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预先安排的这类试验除外)。
4.1.5 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系统实现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不包括在同一系统中冗余或备用设备能够完成所要求功能而个别部件出故障。

4.1.6 导致多个独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共因事件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2)排除堆芯余热;

(3)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

(4)缓解事故后果。

    这里包括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个独立的安全系统、序列或通道同时失效的并发故障或继发的事件。

4.1.7 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4.1.7.1 对工作人员和电厂附近公众成员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4.1.7.2 在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1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限值的两倍;
4.1.7.3 在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1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限值的两倍。
4.1.7.4 放射性物质贮存及放射性废物的排放管理违反了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
4.1.8 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
4.1.9 其它事件
    其它事件指上述类事件不包括的,由国防科工委和营运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

4.2 事件通告
4.2.1 口头通告
    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防科工委。口头通告可以采取传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

    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核电厂名称、机组编号、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报告准则、事件发生前机组状况和功率水平、事件对运行的影响和事件后功率水平、放射性后果、出问题的系统和设备、事件是否已经结束、紧急程度、摘要和报告人。

4.2.2 书面通告
    营运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书面通告。

    书面通告按表3填写。在“报告准则”、“事件发生前机组状况”和“事件对运行的影响”栏中,如果该事件不属于所列的情况,应在相应的“备注”栏中给予具体说明。

4.3 事件报告
4.3.1 报告时间和方式
    营运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到了递交事件报告的截止期,对事件的处理还没有结论或尚未处理完毕,可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以“补充报告”形式继续报告所发生的情况。

4.3.2 补充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应该提交补充报告

(1)在原事件报告需要补充或修订的情况下,应该提交相应的补充报告。

(2)如果国防科工委认为原事件报告不够详细,营运单位应该根据所指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补充报告。

4.3.3 事件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按表4填写。

5. 报告渠道
5.1 书面报告
接收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系统二司

邮寄地址:北京2940信箱8分箱 邮编:100053

日常工作电话:010-83983286

传真:010-83983511

5.2 运行事件口头通告
日常工作电话:010-8398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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