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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我国核损害赔偿机制

来源: 鲁小奇 中国核网 发布日期:2018-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官员7日在北京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表示,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

    1 核损害概念

    《核安全法》中的核损害包括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一般而言,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核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1. 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核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无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以下简称《1986批复》)、《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7批复》)的规定中都没有过错前提。

    2. 免责事由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因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但核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不包括自然灾害类的不可抗力。虽然《1986批复》参考当时的《维也纳公约》、《巴黎公约》规定了“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任何营运人都不承担责任”,但在《2007批复》就没有“特大自然灾害免责”的内容,《核安全法》也只有“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3. 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都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核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只有核设施营运单位。《1986批复》和《2007批复》规定了“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核安全法》中规定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

    3 核损害赔偿有关的国际公约体系

    1. 《巴黎公约》体系

    1960年7月29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在法国巴黎通过的《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最早关于核损害责任的区域性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首次确立了“营运者绝对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专属管辖权原则”(审判权属于核装置所在地法院),“时效原则”( 10年)。《巴黎公约》体系率先建立的国际核损害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则一直为其他核损害国际条约所参照,并对各国核损害责任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2. 《维也纳公约》

    1963年5月1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与《巴黎公约》原则及内容类似,但在赔偿限额、诉讼时效方面与前者有差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形成了《维也纳公约》体系,是一个全球性公约,缔约国范围较《巴黎公约》广。

    3.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0年成立核损害责任问题常设委员会,并于1997年12月通过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希望建立一个全世界范围的责任体制以便提高核损害赔偿额。《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包含了《巴黎公约》体系、《维也纳公约》体系的国际核损害处置原则,并首次提出了全面的“核损害”定义。

    4 我国核损害赔偿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1. 首次明确核损害赔偿的规定

    针对大亚湾合同谈判时遇到的核损害赔偿问题, 1986年3月29日国务院下达《1986批复》,首次明确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赔偿限额、诉讼时效等情形,《1986批复》参考核损害赔偿国际公约体系,在我国核电初兴阶段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2. 核损害赔偿的规定的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核电发展迅速,《1986批复》已不能满足需要,国务院于2007年6月30日下达了《2007批复》。《2007批复》相比《1986批复》增加了跨境核损害处置,提高了赔偿限额,修改了追索赔偿和免责事由,并在结尾处说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3. 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核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免责事由与两次《批复》、国际公约一致。“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绝对责任的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目前为营运单位提供核损害第三者责任保险。

    《核安全法》中有关核损害的规定与国际公约接轨,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核损害赔偿的法律空白。但《核安全法》没有涉及赔偿限额、诉讼时效、管辖权、跨境索赔等关键内容。随着我国立法进程不断推进,核损害方面的法律法规将逐步完善,为和平利用核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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